相關新聞: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三十六條,集體財產主要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設施和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資金;
(五)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和集體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
(六)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
(七)集體所有的接受國家扶持、社會捐贈、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財產;
(八)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