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分法定行政執法權委托給開平市建設工程綜合服務中心行使,具體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第三條第三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托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開平市建設工程綜合服務中心)以委托單位(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名義,在開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實施以下行政執法行為:
(一)依法對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和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工程竣工驗收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參與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收集和發布建筑市場工程造價信息,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發承包計價管理和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等相關事務性工作,編制建設工程補充性計價依據,參與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監督工作,參與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對職權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行政檢查。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和委托行政執法事項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實施行政執法;
2.對受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和委托行政執法事項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根據受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撤銷,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二)受托單位責任
1.受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委托行政執法事項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實施行政執法;
2.受托單位在實施行政執法時,必須出示有效行政執法
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
3.受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
4.受托單位僭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
后果由受托單位承擔;
5.因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行為導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應協助委托單位辦理舉證及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
6.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監督和培訓;
7.定期向委托單位報告受委托執法的有關情況。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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