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林宏衍) 林宏衍(身份證號碼后四位數為1719):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開平市荻海太平路72號余華牙科行醫場所擅自執業。 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編號:2018082303);2、衛生監督意見書(編號:2018082303);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文號:開衛醫證保決[2018]82301號);4、林宏衍《詢問筆錄》;5、林宏衍身份證復印件;6、照片3張為證。 你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廣東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并決定給予:1、沒收違法藥品、器械;2、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開衛醫罰[2018]0070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開平市衛生監督所(地址:廣東省開平市長沙祥苑北路14號4幢開平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股)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請于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衛生健康局或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開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9年2月14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