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林宏衍(身份證號碼后四位數為1719):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開平市荻海太平路72號余華牙科行醫場所擅自執業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廣東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機關責令你立即改正,并擬給予:1、沒收違法藥品、器械;2、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開衛醫告[2018]0070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你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本機關復核成立的,本機關將予以采納。如果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本機關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請你在公告期間或公告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與開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綜合監督股聯系(電話:(0750)2217798),書面告知陳述和申辯的內容以及是否要求聽證,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開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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