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行政執法,提升水利執法監管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單位將部分法定行政執法權委托受委托單位行使,簽訂本委托書。
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以開平市水利局的名義依法實施開平市行政區域內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違法涉河建設、違法棄置砂石和淤泥、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水利工程和小水電站違反經批準的最小下泄流量等水事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工作。
委托單位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承擔委托單位因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可以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予以追究;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三)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
(四)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五)向委托單位定期匯報行政執法情況和及時報告在委 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委托權限執法,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從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四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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