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以下統稱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二、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以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實行浮動費率,基準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為0.8%(單位繳費費率浮動檔次第一檔0.48%,二檔0.64%,三檔0.8%),個人繳費費率為0.2%。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按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按月計發。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可與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2.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3. 生育加發失業保險金: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3倍。
4.穩定就業后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5.自主創業后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6.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7.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分別按照江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和6個月的標準計發。
8.減免職業介紹服務及職業培訓: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和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9、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在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可以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為當次職業技能鑒定費。
五、停止領取失業保險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轉移前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間合并計算。
2.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統籌地區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支付。
3.符合領取條件但不具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按原農民合同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待遇銜接辦法
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十二個月的,其中的十二個月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施行前繳費時間超出十二個月的部分,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二的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八、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參加失業保險的;
(2)未如實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
(3)未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的;
(4)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5)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對賠償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2號)、《關于實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浮動費率的通知》(江人社發〔2017〕672號)文件)等文件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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