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單位和人員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下列人員可自愿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有何規定?
答: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起薪當月工資。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分別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
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費比例按當年省公布的比例;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計入個人賬戶。
三、個人賬戶記賬有何規定?
答:1998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建立;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參保繳費的,個人賬戶是按繳費工資11%記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2006年7月起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專用于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四、按月領取養老金有哪些條件?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
1、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
2、符合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退休等法律、法規規定退休的。
五、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何?
答: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計算養老金的公式如下:
(一)月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二)月過渡性養老金按如下條件計算:
1、1998年6月30日前參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以下標準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2、1998年7月1日后參保,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以下標準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三)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附表: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四)繳費年限津貼=4×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一次性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4元,不滿1年不計發。
六、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一是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二是本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三是本人歷年繳費工資;四是本人退休年齡。
七、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或1998年7月1日后參加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如何計算?
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含在職、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
喪葬補助金=職工死亡時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撫恤金標準=職工死亡時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發月數:
(注:1、x=超15年以上部分的年限;2、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計算,在職計發月數最高為24個月;3、退休人員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4、參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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