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多年前,因為單位改制,張叔失業了,當時按規定享受了失業金,雖然不算多,卻能為張叔解決了燃眉之急。不久后來張叔又重新就業,就這樣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好多年,但近期單位不景氣,張叔被裁員,再次失業了,這時張叔又想起了辦理失業金。只是心里有個疑問,以前已領過一次失業金了,還可以領第二次嗎?社保局為你解答: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參保人在退休年齡前,參加失業保險,符合領取條件的,可申領失業待遇;如果參保人再次失業的,滿足申領條件,可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
就如案例中張叔的情況,他因為在重新就業的單位工作了幾年后被裁員再次失業,符合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規定,可以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另外,如果張叔之前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還沒有領取完,尚未領取的部分將和再次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
注意:參保人無論是首次失業申領失業保險金還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次計算期限總計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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