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單位拖欠工資辭職,能申請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該情形屬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之一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如同時滿足參加失業保險且繳費滿1年、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股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