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5〕144號
申請人:余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申請人余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于2025年8月28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3日通過電話方式聽取了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2.責令被申請人對物業公司滅火器超期未報廢、消防控制室未落實“雙人24小時持證值班”制度兩項違法行為立案處罰;3.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核查并監督物業限期完成整改。
申請人稱:
一、滅火器超期系明確違法行為,必須處罰。1.違法事實清楚。滅火器使用超5年屬強制報廢范疇;物業使用淘汰消防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及第六十五條。2.被申請人程序違法。僅“責令整改”未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對消防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超期滅火器非“隱患”而是既成違法,整改不能替代處罰。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仍不符合規定。1.人力配置不足。3名持證人員(含1人培訓中)無法滿足24小時雙崗需求。被申請人未核查實際排班表,放任物業變相違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2.違法后果嚴重。消防控制室缺崗將導致火災響應延遲,直接威脅公共安全。
三、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職。1.對違法行為“查而不罰”,構成行政不作為。2.未要求物業在持證人員不足期間采取臨時合規方案。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關于信訪事項的主體職責為被申請人具有對投訴舉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20號令)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因此,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2025年7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信訪事項,申請人余某提出開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區公共區域滅火器超期未報廢問題和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雙人24小時值班)及人員持證(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情況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的問題。2025年7月18日,被申請人經現場核查,該住宅小區由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被申請人監督員按規定隨機抽查小區公共區域使用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MFZ/ABC4A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份,口頭提醒物業對個別使用5年未達10年強制報廢期限的滅火器應按照國家規范使用,建議更換新的滅火器。因此,現場檢查未發現滅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第10.0.8條第9項規定的情形。現場核查該物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值班人員為兩名持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的員工鄺某和曾某在崗在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同時,檢查人員已核查值班排班情況和值班記錄,均符合規定。2025年7月28日,我大隊向申請人余某郵寄發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
三、因申請人余某是對消防隱患的信訪舉報投訴,被申請人寄送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不對申請人余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余某僅為公民監督行為,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因此其不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四、此次信訪事項中,被申請人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信訪及行政復議事項中提到的相關問題:1、隨機抽查小區配備的滅火器不屬于過期消防產品,不存在違法行為;2、控制室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亦不符合行政處罰的情形。該小區物管企業已于7月和8月分別聘請具有消防設施操作證的黃某和李某為公司消防控制室員工,現該小區消防控制室持證上崗人員已達5名,且小區物管企業公司員工梁某將于2025年9月參加消防設施操作員考試,屆時,消防控制室人員可持證上崗值班人數將達6人。綜上,該小區物管企業已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系開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區業主。2025年7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對開平市三埠街道某住宅小區公共區域滅火器超期未報廢、未依法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員持證等問題予以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申請人。
2025年7月18日,被申請人的消防監督檢查員前往案涉小區物業公司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隨機抽查小區公共區域使用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MFZ/ABC4A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并口頭提醒案涉小區物業公司對個別使用5年但未達10年強制報廢期限的滅火器應按照國家規范使用,建議更換新的滅火器,消防監督檢查員現場檢查未發現滅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第10.0.8條第9項規定的情形。
同日,被申請人的消防監督檢查員核查涉案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值班記錄等。7月消控室值班表載明,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分三班,每班安排兩名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的人員值班。被申請人檢查當日,涉案小區消防控制室現場在崗值班人員2名,均持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并公示有3名值班人員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經檢查,被申請人未發現涉案小區消防控制室存在未落實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行為。
另查明,被申請人消防監督檢查后,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電子發票,載明購買方為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為公共安全設備干粉滅火器222支,開票日期為2025年7月21日。
2025年7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并于2025年7月29日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該答復,遂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粵(2019)開平市不動產證明第0005XXX號《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明》《某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郵寄物流截圖、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材料、《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及郵寄物流截圖等。
本機關認為:
結合雙方陳述及證據材料,申請人認為開平市三埠街道某小區存在未落實公共消防器材維護管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違法行為而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的主體適格
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實質是請求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對其舉報的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實公共消防器材維護管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事項依法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本案中,被申請人開平市消防救援大隊具有查處開平市三埠街道某小區物業(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因此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反映的相關情況作出處理的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涉案小區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實公共消防器材維護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員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三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查處職責,由于申請人的舉報僅僅是提供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并不必然導致其舉報行為的立案、調查、處罰等一系列程序的啟動,被申請人根據現場執法情況、結合所收集的相關證據已經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查處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進行實地核查,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的規定,申請人舉報的三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屬于該條第一項規定的緊急情形,依法應適用三個工作日內核查的時限要求,被申請人未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完成實地核查,但鑒于實地核查結果顯示,涉案小區未因該超期核查行為新增或擴大消防隱患,本府對此程序問題予以指出,對被申請人已履行監督查處職責的事實予以認可。
(一)對于申請人提出關于涉案小區公共區域滅火器過期未報廢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一)負責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及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以及第三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另根據《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 第10.0.8條第9款關于手提干粉滅火器的強制報廢期限為10年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未發現涉案小區滅火器達到《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規定的10年強制報廢期限,但基于監督職責,向負有維護涉案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責任的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對使用5年但未達10年強制報廢期限的滅火器應按照國家規范使用并及時更換滅火器的建議,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建議及時更換相關滅火器,切實履行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規定的共用消防設施維護責任。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提出關于涉案小區公共區域滅火器過期未報廢的問題監督處置行為,本機關予以支持。
(二)對申請人提出對小區消防控制室落實雙人24小時值班及值班人員資質情況核查的問題。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有核查記錄、現場照片、消控室值班表、消控室值班人員消防實施操作員證書等證據,可證實被申請人已針對涉案小區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實雙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是否符合資質的事項開展核查工作,且未發現存在違反前述規定的違法事實。
被申請人核實未發現滅火器使用不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第10.0.8條第9項規定的情形,消防控制室每班安排兩人值班,檢查當日現場在崗值班人員2名,公示有3人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將核查結果中“住宅樓部分滅火器生產日期已超過5年”“小區消防控制室已有3名員工持證上崗(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并已安排1名員工繼續參加培訓考試”的內容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舉報的核心訴求為查處違法行為,現被申請人經核查未發現違法事實,雖未在回復中明確載明未發現存在未落實公共消防器材維護管理、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值班人員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違法行為的核查結果,存在回復內容不全面的瑕疵,但該瑕疵不影響未有違法事實需查處的實體結論,亦未實質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若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證明開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仍可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故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法定核查職責,對其《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回復的瑕疵問題在此予以指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被申請人和本府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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