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2〕1號
開平市某經濟合作社:
你社向開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本府于2022年1月6日收悉。
經審查,你社的行政復議申請存在以下問題,現告知如下:
你社訴稱于2021年11月25日通過郵寄方式(郵寄單號:118228350XXXX)向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及開平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征用合同書》,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土地征用合同書)征地紅線圖和征用土地的18%自留用地相關資料及征用土地上級行政機關批復。但截止2022年1月5日仍然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復,特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XXX號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的規定。
由于你社于2021年11月25日向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郵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今仍未超過最終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即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的工作日內履行相關答復職責行為均屬于合法情形。現該具體行政行為尚未實際作出,你社訴請的上述事項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府現向你作出告知:不予受理你社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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