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性質不同: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范。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股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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