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日和周末加班,公司能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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