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認定工傷決定書》
送達公告
開平市水口鎮海賓衛浴器材廠(經營者:胡海英):
本局依法受理陸小蘭提出陸小蘭工傷認定申請一案。現因我局無法聯系你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5〕A610號)。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陸小蘭于2024年7月8日09時左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本局認定:陸小蘭于2024年7月8日09時左右所受的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為工傷。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工傷決定書
江開人社工認〔2025〕A610號
申請人:陸小蘭
申請事項: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責任單位:開平市水口鎮海賓衛浴器材廠(經營者:胡海英)
住所地:開平市水口鎮325國道邊聯竹村洞心29號
傷者:陸小蘭,女,壯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3019**********,住址:廣西平樂縣源頭鎮高龍村委新魚口村***號
職業或工種:數控
陸小蘭于2025年7月4日就其受傷向本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5年11月12日提交補正材料,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核實:
陸小蘭是開平市水口鎮海賓衛浴器材廠的工作人員。2024年7月8日09時左右,陸小蘭在單位工作時扭傷左足,隨后就醫。2025年8月11日陸小蘭出院時被江門市新會區司前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陸小蘭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陸小蘭于2024年7月8日09時左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本局認定:陸小蘭于2024年7月8日09時左右所受的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為工傷。開平市水口鎮海賓衛浴器材廠為承擔陸小蘭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傷者或其近親屬各一份。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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