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類別序號 執法環節 記錄方式 記錄要點 行政許可 1 申請 文字記錄 記錄申請人或經辦人證件號碼、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申請的日期和地點、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2 受理 文字記錄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書面憑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并有文字記錄,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3 審查 文字記錄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執法機關及其窗口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查。重大事項應當報請集體討論決定。
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出具的告知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記錄,記錄情況應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簽字或者蓋章,聽取意見的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出具的初審意見及轉送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記錄人員的名單及核實情況。需要現場勘驗的,負責現實勘驗的人員簽字并出具勘驗情況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舉行聽證的,且申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有機構和人員專門記錄聽證情況,形成聽證紀要或者記錄。音像記錄 現場核查的,記錄現場審查的過程,包括許可項目的有關場地設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行政許可 4 決定 文字記錄 審批決定情況記錄。
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的,作出當場行政許可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送達回證上應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經審查,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布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5 送達 文字記錄 直接送達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書、行政許可證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在案
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音像記錄 直接送達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 行政處罰 1 受理 文字記錄 記錄案件來源(巡查、投訴舉報、批辦、移送)、案發相對人基本情況、受理時間、案情摘要(包括案發時間、案發地點、主要違法事實等)、經辦人及負責人的意見。 2 立案 文字記錄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涉嫌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法律責任、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行政處罰 3 調查取證 文字記錄 記錄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有專門記錄,被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或者檢查人員簽名。從事檢查,采取的措施必須有法律依據,查閱的材料、封存證據要現場記錄、拍照。
各類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來源、提取人;現場勘驗筆錄還應當記錄違法行為現場的基本情況;詢問筆錄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基本情形;證人證言還應當記錄證人的基本情況;電子數據還應當記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還應當記錄錄制拍攝原始載體或存儲設備等。對涉及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批的事項,應當有相應審批記錄。
調查終結,形成調查結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審查。音像記錄 對現場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全程錄音、錄像、拍照(包括到達現場、告知身份、出示執法證、告知檢查過程環節)。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4 審查 文字記錄 根據調查的情況,分別作出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單位及有關執法人員草擬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同時撤銷立案。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撤銷立案,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大執法決定需要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審核,記錄審核意見。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應以專門會議形式作出,形成會議紀要,對討論決定情況作出書面記錄。5 告知 文字記錄 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陳述、申辯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行政機關組織舉行聽證,應當記錄聽證的基本情況,形成聽證筆錄。 音像記錄 口頭告知當事人的,要記錄告知過程。 行政處罰 6 決定 文字記錄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送達被處罰人的記錄。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的憑證。7 送達 文字記錄 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音像記錄 直接送達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 8 執行 文字記錄 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履行情況。實行罰繳分離,除法定當場收繳情形由執法人員當場收繳,一律由代收銀行收取,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采取的措施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 9 結案 文字記錄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辦案單位應制作結案報告,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審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行政強制 1 立案 文字記錄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 2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文字記錄 制作現場筆錄,記錄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情況,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的情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音像記錄 記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全過程。 3 催告 文字記錄 制作催告書,記錄被處罰人信息、催告內容、被處罰人的權利和義務。 4 決定 文字記錄 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記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5 行政強制執行 文字記錄 記錄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代履行的,由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音像記錄 記錄強制拆除、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的全過程。 6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文字記錄 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記錄被處罰人信息、被處罰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行政檢查 1 到達檢查現場 音像記錄 記錄到達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來意及依據、告知檢查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2 現場檢查 文字記錄 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提取現場有關書證。 音像記錄 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3 檢查反饋 文字記錄 記錄有關整改意見。 音像記錄 告知檢查內容、提出整改意見。 4 復查 文字記錄 記錄整改情況。 音像記錄 記錄現場復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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