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農業局監管清單 經營項目 監管清單 序號 門類代碼及名稱 大類代碼及名稱 中類代碼及名稱 準入審批事項 監管部門 監管內、下設機構 監管范圍 監管內容 生產經營和產品(服務)質量標準 監管措施及依據 具體措施 法規依據 1 綜合類 2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開平市農業局 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針對全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開展內部建設和機制運作;是否按照合作社財會制度要求開展財務會計工作;
2.針對江門市級示范社:是否達到《江門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的要求;是否建立產品(服務)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是否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農產品統一銷售率等是否達到要求;是否擁有“三品二標”;帶動農戶情況是否達到要求等。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
3.《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關于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3〕10號)1.信息定期報送:各部門將有關信息按要求錄入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信息統計管理系統,并一個季度一次逐級報送。
2.年報制度:會同工商部門按上級要求建立年報制度。運用年報信息開展對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行政指導和配套服務。
3.不定期檢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4.示范社評選:開展示范社建設行動。達到江門市級示范社建設標準才能評為江門市級示范社并享受相關政策優惠。江門市級示范社每年開展一次申報及評定工作。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號);
2.《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統計監測分析工作的通知》(農辦經[2008]7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3〕199號);
4.《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07)15號);
5.《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經[2011]16號);
6.《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關于印發<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3〕10號)2 17 環境保護 涉農建設項目的農業環境保護方案審核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種植業管理股 開平市 農業建設項目、在農業用地內興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建設項目 無 該事項沒有實施過審核,沒有監管措施。 1.《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第九條 3 17 環境保護 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及制成品農用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無 開平市 作為商品提供農用的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及其制成品的使用 無 該事項沒有實施過核發,沒有監管措施。 1.《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第二十條 4 17 環境保護 占用農地作為固體廢棄物堆放、填埋場所審核 開平市農業局 無 開平市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農業生態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 無 該事項沒有實施過審核,沒有監管措施。 1.《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第十八條 5 A農、林、牧、漁業 1農業 20 谷物種植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境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6 21 豆類、油料和薯類種植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7 22 棉、麻、糖、煙草種植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8 23 蔬菜、食用菌及園藝作物種植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9 24 水果種植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10 25 堅果、含油果、香料和飲料作物種植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11 26 中藥材種植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12 27 其他農業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 開平市 1.江門市級現代農業園區規模、生產經營、園區建設等狀況;
2.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基地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和標志使用狀況;
3.江門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是否按農業部門的有關要求填報有關報表及總結;
4.名優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否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情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情況;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
5.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檢查,生產經營者有無落實保障質量安全的措施,銷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安全;
6.種子生產所需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生產、加工的種子質量,生產檔案;食用菌種質量監管
7.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等行為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8.列入應施植物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植物繁殖材料調運檢疫和產地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9.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情況的檢疫;(《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七條,第8條)
1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一、通用 1.《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4.《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
5.《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6.《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7.《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二、植物檢疫 1.《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農業部公告第617號)
2.GB15569-2009 《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 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藍;GB16715.5-2010綠葉菜;
3.GB8080-2010 綠肥種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種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農業部令第9號;
3.《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2010年發布)。一、1.監測評估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市農業龍頭企業及市“菜籃子”基地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市級現代農業園區三年一次復評,監測復評合格的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
2.一票否決制度:市農業局對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市“菜籃子”基地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上報上一級部門取消其資格。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由于生產管理不當,致使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或監測評價中,農業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發生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園區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市“菜籃子”基地產地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無公害產地環境要求,影響基地產品質量安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的;或一年內累計2個以上樣品檢出國家限制使用的藥物、添加劑的;引發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基地規模顯著減少,縮小規模超過30%以上;虛報或偽造供應江門市場產品數量;轉借、轉讓江門市“菜籃子”基地證書和標志。
3.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檢查,(《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對于無公害農產品發放產地認證書,請復核該措施)(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鑒定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質量控制追溯體系等進行監督檢查,正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實產地環境、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真實合法合規;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登記存檔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檢疫
1.產地檢疫: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已經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2.調運檢疫:相關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申請調運檢疫,檢疫合格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簽發《植物檢疫處理通知單》;涉及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同樣進行檢疫。
3.復檢: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時進行復檢。
全監管
1.生產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高毒農藥進行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合作社檢查農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抽檢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在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菜籃子基地、專業大戶等食用農作物生產基地督促建立農藥專用倉庫,審查其農藥的購進、領用、配置和使用記錄,并簽名確認。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示范區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建立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種植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抽查單位數據庫,并對庫內本轄區的單位名單及時更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指導農藥使用者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隨意增加用藥濃度和次數,加強示范推廣。《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依據所附法規中未找到相對應的內容,請復核是否有遺漏相關規定)
四、種子及食用菌種
抽查抽驗措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
1.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2.標識管理: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號); 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1號);
3.《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4.《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5.《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0〕482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食藥監食(2009)389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
15.《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修訂)(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16.《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
17.《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2001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1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2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2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發布);
2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4.《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 認監委公告2003年第264號 13 3畜牧業 33 牲畜飼養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三、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開平市 1.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2.畜禽生產經營是否合法并達到質量標準;
3.對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飼養場是否違規直接向農田排放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
5.是否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6.銷售的畜禽有產地檢疫證明。根據準入審批事項,建議增加 生產經營主體是否獲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銷售的種畜禽是否具備《種畜禽合格證》。 7.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等一.畜禽飼養和質量安全標準
1.《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1999;
2.《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NY 5027-2008;
3.《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管理準則》NY/T 5128-2002;
4.《畜禽產品消毒規范》GB/T 16569_1996(1997-02-01實施);
5.《畜禽場場地設計技術規范》NY/T 682-2003(2003-10-1實施)。
6.《豬飼養標準》NY/T 65-2004。
7.《無公害食品 畜禽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 5030-2006;
8.《無公害食品 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 5032-2006;
9.《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031-2001(2001-10-01實施);
10.《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管理準則》NY/T 5033-2001(2001-10-01實施);
11.《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管理準則》NY/T 5151-2002(2002-9-1實施);
12.《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35號 ); 13.《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 ;
二.畜禽飼養排放標準
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2.《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HJ 497-2009);
3.《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2006) ;
4.《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GB 7959-2012)。一、質量安全監管
1.養殖、屠宰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養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獸藥與人用藥。二是對養殖企業、合作社檢查獸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自行抽檢記錄、防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養殖場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對屠宰企業檢查宰前抽檢與宰后肉品品質檢驗情況。五是對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檢查資質、協議簽訂、質量抽檢情況。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畜禽養殖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養殖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加強示范推廣。
4.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鮮乳生產者、收購者、運輸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二、畜禽飼養
1.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畜牧相關企業生產防疫活動進行監督抽查,指導和監督畜牧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違法情節嚴重或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如期改正的,將依法處罰。
三、畜禽飼養排放
投訴舉報處理:利用12345服務熱線、電話、信箱等多種途徑接受市民投訴或舉報,建立舉報或投訴檔案,對受理的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相關檢查,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檢查情況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1.《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修正);
4.《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眾法規庫未找到該文件,請注意核查其準確性及時效性)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公眾法規庫未找到該文號,請注意核查其準確性及時效性)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號發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15.《獸藥管理條例》(2004)(國務院令第404號);
16.《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17.《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
18.《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粵府函〔2012〕238號);(公眾數據庫未找到該文件及文號,請注意核查準確性)14 34 家禽飼養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三、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開平市 1.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2.畜禽生產經營是否合法并達到質量標準;
3.對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飼養場是否違規直接向農田排放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 5..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等一、畜禽飼養和質量安全標準
1.《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1999;
2.《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027-2008。
3.《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管理準則》NY/T 5128-2002;
4.《畜禽產品消毒規范》GB/T 16569_1996(1997-02-01實施);
5.《畜禽場場地/區設計技術規范》NY/T 682-2003(2003-10-1實施)。
6.《豬飼養標準》NY/T 65-2004;
7.《無公害食品 家禽養殖生產管理規范》NY/T 5038-2006;
8.《無公害食品 畜禽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030-2006;
9.《無公害食品 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 5032-2006;
10.《無公害食品 蛋雞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041-2001(2001-10-01實施);
11.《無公害食品 肉鴨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263-2004(2004年3月1日實施);
12.《無公害食品 鵝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NY 5266 /NY 5266-2004;
13.《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35號 );
14.《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
二、畜禽飼養排放標準
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DB33/ 593-2005);
2.《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3.《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2009);
4.《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2006) ;
5.《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GB 7959-2012。一、質量安全監管
1.養殖、屠宰過程分類監督檢查:一是對個體散養戶檢查有無使用禁用獸藥與人用藥。二是對養殖企業、合作社檢查獸藥使用記錄、種植記錄、質量自行抽檢記錄、防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建立及產品標識情況。三是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養殖場及“菜籃子”基地檢查執行的標準情況。四是對屠宰企業檢查宰前抽檢與宰后肉品品質檢驗情況。五是對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檢查資質、協議簽訂、質量抽檢情況。
2.開展質量監測:一是每月對面上畜禽養殖單位開展質量風險監測,掌握質量安全動態。二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
3.技術指導培訓:舉辦無公害養殖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加強示范推廣。
二、畜禽飼養
1、檢查制度:檢查引種發票和引種畜禽場相關證照復印件;檢查引種相關檢疫合格證明;檢查跨省引進種畜禽申報手續;
2、抽查制度:通過市場和現場抽檢,反饋其產品的基本性能是否符合相關內容。
三、畜禽飼養排放
1.畜禽養殖區域劃定:劃定禽畜養殖場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具體措施如下:①在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養殖;②在限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控制畜禽養殖規模;③在適養區內,推廣生態養殖,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明顯削減排污總量。
2.污染治理監管:規模化禽畜養殖場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染治理工程需符合規范禽畜糞污處理需采用干清糞工藝,并實現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3.污水處理監管:污水采用“固液分離-厭氧處理-好氧處理-深度處理”的工藝,且污水處理后要求最終出水達到國家和省《禽畜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嚴格落實養殖廠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對生產不規范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強制關停。1.《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5號);
4.《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查不到該文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6.《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8.《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修正,2012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修訂);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
10.《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12.《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1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號發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1992年國務院第98號令修訂) 《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令第98號修訂);
15.《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16.《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17.《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
18.《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粵府函〔2012〕238號);(公眾法規庫中未找到該文件,請注意核實準確性)15 5農、林、牧、漁服務業 39 農業服務業 一、植物檢疫證書核發-農業;二、產地檢疫合格證核發-農業;三、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四、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種植業管理股、市農業機械化推廣中心、 開平市 1.銷售的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種子經營檔案的建立情況和檔案內容是否完整明確。包裝、檢驗、貯藏的種子質量;2.是否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3.是否在許可證范圍內生產經營;(根據《種子法》第20,26條規定,建議補充“是否取得許可證,是否在許可證范圍內生產經營”)
2.農機維修戶維修采取的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3.農機維修戶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
4.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取得跨區作業中介資格的情況。1.GB 4404.1-2008 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
2.GB4404.2-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2部分:豆類;
3.GB 4404.3-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3部分:蕎麥;
4.GB 4404.4-2010 糧食作物種子 第4部分:燕麥;
5.GB 4406-1984 種薯(甘薯部分有效);
6.GB 16715.1-2010 瓜菜作物種子 第1部分:瓜類;
7.GB 16715.2-2010 瓜菜作物種子 第2部分:白菜類;
8.GB 16715.3-2010 瓜菜作物種子 第3部分:茄果類;
9.GB 16715.4-2010 瓜菜作物種子 第4部分:甘藍類;
10.GB 16715.5-2010 瓜菜作物種子 第5部分:綠葉菜類;
11.GB 18133-2012 馬鈴薯種薯;
12.《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通用要求》(NY/T 1772-2009);
13.《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4日農業部令第2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一、種子經營
1.對種子經營企業實施標簽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的種子標簽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
2.種子質量例行抽檢: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春耕、夏種等農業種植關鍵時期(一般每年兩次)或按照上級要求,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到被抽查企業進行扦樣時,扦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種子檢驗員證的扦樣員。抽查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或者倉庫內待銷的商品種子中扦取。對抽檢不合格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按照《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農業機械維修。
1.分類分級管理: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根據維修項目,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取得一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整機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以及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取得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各種農業機械的整車修理和總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取得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常用農業機械的局部性換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機維護。取得農業機械專項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農業機械電器修理、噴油泵和噴油器修理、曲軸磨修、氣缸鏜磨、散熱器修理、輪胎修補、電氣焊、鈑金修理和噴漆等專項維修。《該條出處為《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八條
三、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
不定期檢查:每年農忙時對跨區作業的中介服務組織進行檢查,檢查時需登記,有不符合要求情況開具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5號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3.《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
4.《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主席令第16號);
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7.《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農業部 工商總局令第57號);
8.《關于切實加強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管理的通知》(粵農[2007]87號)。(公眾法規庫中未找到該規定,請注意核實其準確性及時效性)
9.《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29號)16 41 畜牧服務業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開平市 1.動物診療機構經營資質;
2.人員資質、診療記錄、處方單、相關制度、使用藥物和疫苗是否合法依規、診療垃圾處理、場所衛生和消毒狀況、顧客反饋信息等。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4.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5.對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1.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
3.《廣東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粵動監〔2013〕14號);(公眾法規庫中未找到該文件,請注意核對準確性)(是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出的文件)
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8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1.定期巡查制度:地級以上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縣(市、區)的抽查和市本級管理的有關場所的巡查工作,地級以上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巡查責任人對包片縣(市、區)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對具體責任場所每月巡查一次,統一制作監督巡查記錄,規范巡查痕跡管理。巡查人員要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巡查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巡查發現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發現動物防疫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2.年報制度:要求動物診所(醫院)的執業獸醫提供年度報告反映經營情況。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號發布);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
3.《廣東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巡查制度》(粵動監〔2013〕14號);
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17 41 畜牧服務業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 開平市 1.獸藥經營單位獸藥技術人員,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等情況;
2.是否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
3.獸藥質量及購銷記錄。1.《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
2.《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1、檢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對全市所有畜牧相關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明顯觸犯法律法規或發出整改通知書無效的與區局(所)進行執法處罰。
2、抽查制度:獸藥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獸藥產品的現場進行,包括獸藥經營企業的倉庫或營業場所,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獸藥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獸藥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字樣是否清晰;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獸藥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并核實被抽樣獸藥品種的庫存量。對同一企業相同品種抽取的樣品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18 41 畜牧服務業 進口獸藥通關單開具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 開平市 1.獸藥經營單位獸藥技術人員,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等情況;
2.是否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
3.獸藥質量及購銷記錄; 4.經營的進口獸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1.《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
2.《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7號修訂)。1、檢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對全市所有畜牧相關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明顯觸犯法律法規或發出整改通知書無效的與區局(所)進行執法處罰。
2、抽查制度:獸藥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獸藥產品的現場進行,包括獸藥經營企業的倉庫或營業場所,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獸藥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獸藥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字樣是否清晰;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獸藥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并核實被抽樣獸藥品種的庫存量。對同一企業相同品種抽取的樣品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19 C制造業 13農副食品加工業 63 飼料加工 一、飼料生產許可證核發(配合飼料、濃縮料、精料補充料、單一飼料);
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 開平市 1.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專職技術人員,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出廠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及附具標簽。 1.《無公害食品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5032-2006(2006年4月1日起實施);
2.《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
3.《仔豬、生長肥育豬配合飼料》GB/T 5915-2008。1.現場檢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對全市所有畜牧相關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明顯觸犯法律法規或發出整改通知書無效的與區局(所)進行執法處罰。
2.抽查制度: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產品的現場進行;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產品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
所列依據中暫未找到上述兩項措施的具體內容,建議補充法規。
3.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建議增加監督管理檔案制度作為具體措施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1修訂)(2011年國務院令第609號發布,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
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
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3修訂)(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
4.《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4第1號)。20 66 屠宰及肉類加工 一、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核發;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開平市 1.生豬(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條件、日常經營、屠宰操作規程、肉品檢驗檢測、肉品配送等經營活動以及屠宰企業臺賬登記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2.是否存在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3.屠宰場是否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明》。 4.進場屠宰的牲畜是否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地檢疫證明)及標識; 5.屠宰后的肉類產品是否經動物檢疫部門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取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根據審批事項,建議添加“屠宰場是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1.《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2008);
2.《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
3.《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 18393-2001);
4.《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0317-2009);
5.《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1.日常監督檢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2.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接受有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08修訂)(2008年國務院令第525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2.《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
3.《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2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號發布);
5.《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
6.《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農醫發〔2005〕25號)。21 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124 肥料制造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種植業管理股 開平市 1.肥料產品臨時登記證或肥料正式登記證;
2.肥料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等信息;
3.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15063-2009);
2.《摻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
3.《有機肥料》(NY525-2012);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
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
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
7.《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18382-2001);
8.《肥料采樣報告格式》(GB/T 13565-1992)。1.不定期檢查: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定期對轄區內肥料生產企業進行檢查,并對生產企業產品進行隨機抽樣,抽樣過程需填寫《采樣報告》,抽取樣品一式三份,進行封樣,并做好封樣標記,樣品送至具有國家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由受委托機構出具檢測結果報告。
2.建立監管檔案:依據檢測結果報告,建立肥料生產企業檔案,及時通報抽查結果。同時按屬地管理,依法組織查處檢測不合格的肥料產品生產單位,對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的同時,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加強跟蹤監督。
3.投訴舉報與受理:利用12345服務熱線、電話、信箱等多種途徑接受市民投訴或舉報,建立舉報或投訴檔案,對受理的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相關檢查,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檢查情況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33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第18號修改);
2.《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農市發〔2005〕13號)22 125 農藥制造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種植業管理股 開平市 1.農藥生產單位的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標準和農藥登記證;
2.農藥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與產品質量;
3.農藥生產單位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情況。1.《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4號);
2.《農藥名稱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5號);
3.《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6號);
4.《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補充規定》(農業部公告第1158號);
5.《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
6.《商品農藥采樣方法》(GB/T 1605-2001);
7.《農藥包裝通則》(GB 3796-2006);
8.《農藥產品標簽通則》(GB 20813-2006);
9.《農藥乳油包裝》(GB 4838-2000);
10.《農藥貯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12475-2006);
11.《農藥安全使用標準》GB 4285一1989。1.不定期檢查: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定期對轄區內農藥生產企業進行檢查,并對生產企業產品進行隨機抽樣,抽樣過程需填寫《采樣報告》,抽取樣品一式三份,進行封樣,并做好封樣標記,樣品送至具有國家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由受委托機構出具檢測結果報告。
2.建立監管檔案:依據檢測結果報告,對農藥生產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和登記建檔,監管檔案包括農藥名稱、含量及劑型、標注登記證號、農藥種類、制劑類別、標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批號、農藥數量、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內容。 對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的同時,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加強跟蹤監督。
3.投訴舉報與受理:利用12345服務熱線、電話、信箱等多種途徑接受市民投訴或舉報,建立舉報或投訴檔案,對受理的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相關檢查,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檢查情況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33號發布,2009年主席令第18號修改);
2.《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
3.《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2002年農業部令第18號修改,2007年農業部令第9號修改);
4.《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2007年第9號令修訂);
5.《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農市發〔2005〕13號)23 27醫藥制造業 135 獸用藥品制造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 開平市 1.企業生產環境、生產資質;
2.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及記錄 ;
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生產; 5.對轄區內獸藥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6.對上市獸藥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建議增加監管內容“對于獸藥生產單位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監管”
根據《首要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建議增加“對于獸藥包裝、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管”1.《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1992年版);
3.《飼料中獸藥及其他化學物檢測試驗規程》GB/T 23182-2008(2009年5月1日實施)。1、定期檢查制度:市級部門將以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常年以地毯式對全市所有獸藥生產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違法情節嚴重或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如期改正的,將依法處罰。檢查時應進入獸藥生產企業現場進行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檢查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檢查企業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和各類管理制度、記錄 ;檢查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檢查企業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檢查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生產條件
2、抽查制度:獸藥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獸藥產品的現場進行,包括獸藥生產企業成品倉庫和藥用原、輔料倉庫;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獸藥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獸藥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字樣是否清晰;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獸藥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并核實被抽樣獸藥品種的庫存量。對同一企業相同品種抽取的樣品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第11號);
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5號);
4.《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5號);
5.《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6.《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
7.《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24 136 生物藥品制造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 開平市 1.獸用生物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生產資質;
2.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及記錄。1.《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1992年版)。1.定期檢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對全市所有畜牧相關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違法情節嚴重或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如期改正的,將依法處罰。
2、抽查制度:獸用生物藥品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獸用生物藥品產品的現場進行,包括獸用生物藥品生產企業成品倉庫和藥用原、輔料倉庫;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獸用生物藥品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獸用生物藥品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字樣是否清晰;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獸藥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并核實被抽樣獸用生物藥品品種的庫存量。對同一企業相同品種抽取的樣品不超過三個批號的產品。相同批號的產品,依其庫存數量,確定抽樣件數。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第11號);
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5號);
4.《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5號);
5.《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6.《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號);
7.《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農業部令第6號發布,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25 F批發和零售業 51批發業 258 農、林、牧產品批發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
二、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其他種子);
三、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備案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畜牧獸醫局、種植業管理股 開平市 一、飼料。1.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2.是否經營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3.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及購銷臺賬。 二、肥料、農藥。1.肥料產品臨時登記證或肥料正式登記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等信息;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2.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標準和農藥登記證;農藥產品標簽、說明書、包裝與產品質量;毒限用農藥實名制銷售記錄臺賬,進貨記錄、倉儲保管制度、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
該欄為質量標準,應指向具體的標準或者法規。
一、飼料。1.《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
2.《飼料原料目錄》修訂列表(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2是1的修訂版,建議合并
3.《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 第2045號);
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1修訂,國務院令609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5.《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10年農業部令第11號修訂)。 二、肥料。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01);
3.《肥料采樣報告格式》(GBT 13565-1992)。 四、農藥。1.《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
2.《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2007年第9號令修訂);
3.《農藥名稱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5號);
4.《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6號);
5.《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
6.《商品農藥采樣方法》(GB/T 1605-2001);
7.《農藥包裝通則》(GB 3796-006);
8.《農藥產品標簽通則》(GB 20813-2006);
9.《農藥乳油包裝》(GB 4838-2000);
10.《農藥貯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12475-2006)。一、飼料。1定期檢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關企業每次安排1—3天的時間進行監管執法,對全市所有畜牧相關企業進行輪回監管執法,對照檢查記錄表逐項進行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規范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若違法情節嚴重或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如期改正的,將依法處罰。
2.抽查制度: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抽樣應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產品的現場進行;抽樣人員應當檢查產品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包裝是否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的內容是否與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相符。。
3.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二、肥料、農藥。1.日常監督管理:對肥料及農藥經營單位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以隨機抽查的形式進行批次抽樣,抽樣過程需填寫《采樣報告》,抽取樣品一式三份,進行封樣,并做好封樣標記,樣品送至具有國家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由受委托機構出具檢測結果報告,依據檢測結果報告,對農資經營企業進行清理整頓,按屬地管理,依法組織查處抽查不合格的農藥產品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
2.打假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省的專項治理要求或上級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春季和夏季肥料市場的打假專項檢查以及春耕備耕、“三夏”、秋收冬種等重點農時和農藥生產銷售使用高峰期農藥市場打假專項檢查,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及重點內容進行抽樣檢測。(未找到該具體措施的依據)
3.建立監管檔案:建立肥料及農藥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監管檔案包括農資名稱、含量及劑型、標注登記證號、種類數量、標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批號、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內容。對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的同時,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加強跟蹤監督。
4.投訴舉報與受理:利用12345服務熱線、電話、信箱等多種途徑接受市民投訴或舉報,建立舉報或投訴檔案,對受理的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相關檢查,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檢查情況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一、飼料。1.《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
2.《飼料原料目錄》修訂列表(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
3.《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 第2045號);
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布,國務院令2001年第327號修訂,國務院令第609號修訂);
5.《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10年農業部令第11號修訂)。 二、肥料。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四、農藥。1.《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
2.《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2007年第9號令修訂);
3.《農藥名稱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5號);
4.《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6號);
5.《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26 礦產品、建材及化工產品批發 開平市農業局 種植業管理股 開平市 1.肥料產品臨時登記證或肥料正式登記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等信息;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2.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標準和農藥登記證;農藥產品標簽、說明書、包裝與產品質量;毒限用農藥實名制銷售記錄臺賬,進貨記錄、倉儲保管制度、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一、肥料
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01);
3.《肥料采樣報告格式》(GBT 13565-1992)。
二、農藥經營和使用:
1.《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
2.《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農業部令第18號修訂, 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2007年第9號令修訂);
3..《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946號);
4.《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
5.《商品農藥采樣方法》(GB/T 1605-2001);
6.《農藥包裝通則》(GB 3796-006);
7.《農藥產品標簽通則》(GB 20813-2006);
8.《農藥乳油包裝》(GB 4838-2000);
9.《農藥貯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12475-2006)。1.日常監督管理:對肥料及農藥經營單位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以隨機抽查的形式進行批次抽樣,抽樣過程需填寫《采樣報告》,抽取樣品一式三份,進行封樣,并做好封樣標記,樣品送至具有國家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由受委托機構出具檢測結果報告,依據檢測結果報告,對農資經營企業進行清理整頓,按屬地管理,依法組織查處抽查不合格的農藥產品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
2.打假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省的專項治理要求或上級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春季和夏季肥料市場的打假專項檢查以及春耕備耕、“三夏”、秋收冬種等重點農時和農藥生產銷售使用高峰期農藥市場打假專項檢查,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及重點內容進行抽樣檢測。
3.建立監管檔案:建立肥料及農藥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監管檔案包括農資名稱、含量及劑型、標注登記證號、種類數量、標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批號、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內容。對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的同時,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加強跟蹤監督。
4.投訴舉報與受理:利用12345服務熱線、電話、信箱等多種途徑接受市民投訴或舉報,建立舉報或投訴檔案,對受理的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開展相關檢查,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檢查情況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
3.《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2002年農業部令第18號修改,2007年農業部令第9號修改);
4.《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農市發〔2005〕13號)27 P教育 82教育 401 技能培訓、教育輔助及其他教育 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核發 開平市農業局 政策法規股、農業機械化推廣中心 開平市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是否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執行有關規定實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達到要求的情況。 1.《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通用要求》(NY/T 1772-2009)。 1.日常監督檢查: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其聘用教學人員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教練車是否按拖拉機登記有關規定取得教練車牌證,辦學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要求;
2.年度備案措施: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寫《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情況表》,報市農機主管部門備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主席令第3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主席令第47號)
3.《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7月14日農業部令第41號公布);
4.《關于做好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核發權下放工作的通知》(粵農函[2012]1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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