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農業局權責清單目錄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事權來源 權屬劃分 權屬說明 1 海域使用權登記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實施,主席令第61號)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2.《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2007年3月1日實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2號)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實施,國辦發〔2002〕36號)。
4.《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2007年1月1日實施,國海發〔2006〕28號)第五條。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省級權限:負責省級海域使用審批的確權登記。
市級權限:負責省級海域使用審批的確權登記。
縣級權限:負責省級海域使用審批的確權登記。2 水域灘涂養殖證登記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7月1日實施,主席令第34號,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條。
2.《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7月1日實施,農業部令第9號)第三條。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實際操作中,我省均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殖發證登記具體工作,省、市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 3 漁業船舶登記核準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3年1月1日實施,農業部令第8號,2013年12月31日修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2.《江門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12月24日實施,江府令[2012]2號)第三點第88項。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設定 縣級專屬 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12月24日實施,江府令[2012]2號),該事項已下放各市(區),但蓬江區、江海區因機構、人員等問題,導致該事項下放仍未到位。目前有關工作正在理順當中。 4 會同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鑒定 開平市農業局 《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2002年1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2月27日公布,2002年4月2日起實施)第十九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縣分級管理:市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農田環境污染鑒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復雜案件:(1)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2)造成100畝以上農田污染;(4)造成市內跨縣污染的。)縣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環境污染鑒定。 5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 開平市農業局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2003年6月26日農業部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3年8月2日起施行)第三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省級:負責涉及跨市的有關現場鑒定組織工作 市級:負責涉及跨區有關糾紛的現場鑒定組織工作 縣、區級:負責本轄區內有關糾紛的現場鑒定組織工作。各級均有相應職權 6 非重大動物疫情認定 開平市農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重新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負責組織市級現場診斷專家組,對動物疫情復查,出具現場診斷意見;
縣區級:負責動物疫情排查檢查。7 組織進行蜜蜂損失技術鑒定 開平市農業局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2012年2月2日起實施)第十七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負責復查,出具組織專家出具技術意見;
縣區級負責現場核實,出具初步技術鑒定意見。8 依法出具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有關證明材料 開平市農業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564號公布)第二十九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區都有相應職權組織實施 9 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 開平市農業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564號公布)第二十五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區都有相應職權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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