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農業局權責清單目錄 職權類別: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事權來源 權屬劃分 權屬說明 1 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1.《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
2.《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
3.《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006號)。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設定 分級管理 省級權限:負責全省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的測算、上報、資金下達等工作。
市級權限:負責全市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的測算、上報、資金下達等工作。
縣級權限:負責縣級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公示、測算、上報、發放等工作。2 休(禁)漁補助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省海洋漁業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休(禁)漁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函〔2013〕196號) 上級授權 分級管理 省級權限:負責全省休(禁)補助資金的測算、上報、資金下達等工作。
市級權限:負責全市休(禁)補助資金的測算、上報、資金下達等工作。
縣級權限:負責縣級休(禁)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公示、測算、上報、發放等工作。3 政策性涉漁保險保費補貼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1.《農業保險條例》(2013年3月1日實施,國務院令第629號)第七條。
2.《關于大力推廣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意見》(粵府辦〔2012〕50號)。
3.《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保監發〔2012〕115號)。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省、市、縣各級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的補貼比例進行補貼 4 因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補償 廣東省漁政總隊開平大隊、漁業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10月5日實施,農業部令第1號,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十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各級均有相應職權 5 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獎勵扶持 開平市農業局 《江門市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種植業類)》的通知(江農【2014】7號) 規范性文件設定 分級管理 市對評定為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酌情進行獎勵,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由市農業局審批 6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 開平市農業局 1.《廣東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農【2011】214號)。
2.《廣東省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12】56號)。
3.《廣東省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指南(修訂稿)》的通知(粵農【2012】185號)。規范性文件設定 分級管理 中央和省財政按籌資籌勞總額補助:臺山、開平、恩平市補助40%,地級市(縣)財政各補助5%;三區和鶴山市補助20%,地級市(縣)財政各補助16%。獎補項目實行村申報、鎮初審、縣審批后報江門市審批的管理制度,審批同意后批復各縣(區)、鎮政府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財政負責安排的獎補資金列入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應與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獎補資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7 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 開平市農業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重新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條。
2.廣東省農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粵農〔2012〕248號,2012年9月11日印發)。
3.《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江農〔2013〕30號)。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權限:負責數據審核把關、復查,匯總數據報省;
縣級權限:負責匯總各鎮(街)記錄數據并初審數據把關,定期抽查各鎮工作情況;8 因防疫需要而撲殺的畜禽、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助。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償。 開平市農業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重新公布施行)第六十六條。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29號)。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權限:負責數據審核把關、復查,匯總數據報省;縣級權限:負責監督實施病死畜禽強制撲殺、無害化處理、補償、檔案記錄等工作。 9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補助和病害豬損失補貼 開平市農業局 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2008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6日,財建[2007]608號。
3.《財政部關于調整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的通知》2011年7月29日,財建[2011]599號。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權限: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 縣級權限: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 10 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開平市農業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第三十三條。 法律授權 分級管理 市級權限:負責數據審核把關、復查,匯總數據報省; 縣級權限:負責監督實施病死畜禽強制撲殺、無害化處理、補償、檔案記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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