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定義是:不負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預防或制止犯罪、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防止危害、制止侵害的救助行為。
見義勇為的構成條件有四個:
第一,主體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雖具有民事主體的地位,但見義勇為制度倡導的是人的高尚品質,因此應將法人、非法人組織分離出來。
第二,行為主體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消防員搶險救災、游樂項目工作人員保障游客安全等均不應認定為見義勇為。
第三,行為主體具有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或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免受侵害或損害的目的。見義勇為是以利他為目的的救助,如果行為人救助他人是為了事后索取報酬,則不屬于見義勇為。
第四,見義勇為應發生在緊迫情況下。是否構成緊迫情況,應以一般人的認識作為判斷標準,否則,以異于常人的標準判斷構成危險進而進行施救,造成了不該有的損失,則不適用見義勇為條款。
《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該條順應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鼓勵民事主體伸出援手、保護救助人權益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